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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2025最新):申請流程+補貼標準
攀枝花市企業創新成本再降!為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攀枝花市推出科技創新券政策,免費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可直接抵扣檢驗檢測、專利申報、高企申報等服務費用。本文全面解讀《攀枝花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從支持對象、補貼標準到申領兌現全流程,幫企業和機構吃透政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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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全市科技服務業發展,規范攀枝花市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券是由政府向企業免費發放的權益憑證,主要用于本市企業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創新服務以及對本市服務機構開展科技創新服務的補貼。
第三條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廣泛引導、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經費來源為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和省財政專項補貼資金。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攀枝花市科學技術局是創新券的管理部門,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攀枝花市生產力促進中心負責創新券的申請受理、資格審查、兌現、發放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支持對象
第七條創新券支持的對象包括:
(一)在我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含上一年度)、瞪羚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入圍市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決賽的企業、知識產權貫標企業和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業中的中小企業。
(二)為上述企業提供科技服務,并收取創新券作為服務費用的市內科技服務機構。
第四章使用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企業購買科技服務,按以下類別進行服務費抵扣。
(-)市內檢驗檢測服務。按服務費總額的20%進行抵扣。每家企業1年內使用創新券額度不超過5萬元。
(二)專利申報代理及專利評估服務。購買市內機構服務,按服務費總額的20%(發明專利)或15%(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抵扣;購買市外機構服務,按服務費總額15%(發明專利)或10%(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抵扣。每家企業1年內使用創新券額度不超過3萬元。
(三)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服務。購買市內機構服務,按服務費總額20%進行抵扣;購買市外機構服務,按服務費總額15%進行抵扣。每家企業1年內使用創新券額度不超過2萬元。
(四)科技成果評價服務。購買市內機構服務,按服務費總額15%進行抵扣;購買市外機構服務,按服務費總額10%進行抵扣。每家企業1年內使用創新券額度不超過2萬元。
第九條市內科技服務機構向創新券支持對象提供服務的,按以下類別享受一定比例的補貼。
(一)檢驗檢測服務。按經審核認定的服務費總額的10%進行補貼,每家機構1年內獲得的補貼額度不超過10萬元。
(二)專利申報代理及專利評估服務。按經審核認定的服務費總額的10%進行補貼,每家機構1年內獲得的補貼額度不超過5萬元。
(三)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服務。按經審核認定的服務費總額的10%進行補貼,每家機構1年內獲得的補貼額度不超過5萬元。
(四)科技成果評價服務。按經審核認定的服務費總額的10%進行補貼,每家機構1年內獲得的補貼額度不超過5萬元。
第五章申領、使用與兌現
第十條創新券采用電子券及實名登記備案制,事前申請、事后補貼、獨立編號,不得轉讓、買賣。創新券每年申領、發放、兌現,年度內有效。
第十一條申領。
(一)企業和服務機構在“創新券管理服務平臺”進行線上實名注冊。
(二)企業在線上選擇科技創新服務產品,提出申領,經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審核通過后,統一將創新券發放至企業賬戶。每戶企業每年申領額度不超過12萬元。
第十二條使用。
(-)市內科技服務機構提供服務
.科技服務機構與企業在線下商定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費用等相關事宜后簽訂服務合同書。
.科技服務機構將服務合同書上傳至“創新券管理服務平臺”。
.攀枝花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對服務合同書進行審查認定。
.合同履行中,企業在“創新券管理服務平臺”向服務機構支付電子券,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務費用。
(二)市外科技服務機構提供服務
企業與科技服務機構在線下商定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費用等相關事宜后簽訂服務合同書。
.企業在合同履行結束后將服務合同書、發票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傳至“創新券管理服務平臺”,提出創新券使用申請。
.攀枝花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對服務合同書、發票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認定后,扣除企業賬戶上的創新券使用額度。
第十三條兌現。
(一)科技服務機構或企業在“創新券管理服務平臺”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后,將紙質證明材料提交到市生產力促進中心。
(二)市生產力促進中心長期受理,定期初審。初審合格后,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三)市科學技術局業務主管科室進行復審。
(四)市生產力促進中心集中、定期兌現。市內機構提供科技服務的兌現到機構,市外機構提供科技服務的兌現到購買企業。
(五)創新券和補貼原則上每半年兌現一次。
第六章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申請兌現和補貼須提交的紙質證明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一)創新券補助項目清單。
(二)科技服務機構與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書復印件(提交時要審查服務合同書原件)。
(三)服務合同履行情況、服務產品收費情況的有效證明材料(包括科技服務機構向企業開具的購買服務的發票等)。
第七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對通過科技創新券騙取財政資金的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注銷其持有的科技企業創新券,追回騙取的資金并納入科技信用管理。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創新券專項資金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為維護企業的商業機密及合法權益,參與創新券申請、兌現及管理的各單位和人員須對企業注冊資料、科研活動內容等信息嚴格保密。對違反保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構成違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攀枝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攀枝花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攀科知(2017)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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