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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價認定工作,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合肥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和諧勞動關系的評價認定。
第三條 評價認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自愿申報、分級評價、動態管理。
第四條 市、縣(市)區、開發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以下簡稱三方委員會)負責本轄區評價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價標準
第五條 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價標準包括以下核心要素:
勞動合同管理: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范用工行為,確保合同條款公平合理。
勞動報酬分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保障勞動者收入權益。
社會保險繳納:依法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確保全覆蓋。
工會組織建設: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建立集體協商機制,保障職工民主參與權利。
勞動安全衛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防范安全事故。
勞動爭議處理:建立內部調解機制,及時化解糾紛,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企業文化與職工發展:注重職工技能培訓,促進職業發展,營造積極向上的工作氛圍。
第六條 評價標準細化指標由市三方委員會制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七條 申報程序:
用人單位對照評價標準自查,符合條件的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三方委員會提交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單位基本信息、勞動關系狀況自評報告、相關證明文件等。
第八條 審核程序:
縣(市)區、開發區三方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實地核查,提出推薦意見。
市三方委員會對推薦單位進行復審,必要時開展第三方評估或社會公示。
第九條 認定程序:
對通過復審的單位,由市三方委員會認定為“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頒發證書和牌匾。
認定結果通過官方渠道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十條 對認定的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給予以下激勵:
優先推薦參評國家、省、市級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榮譽。
在政府資金支持、項目審批、招投標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作為社會信用評級的參考依據。
簡化勞動保障監察檢查頻次,實行“無事不擾”監管模式。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
第十二條 復核程序:
用人單位提交三年期勞動關系狀況報告。
縣(市)區、開發區三方委員會組織復核,提出保留或撤銷建議。市三方委員會作出最終決定,并更新名單。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撤銷其稱號:發生重大勞動違法案件或群體性事件。未通過復核或拒不提交復核材料。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稱號。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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