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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企業紓困!武漢蔡甸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申報要求整理,為支持蔡甸區小微企業應對融資困難,區經濟信息化和科技創新局起草了《蔡甸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旨在通過應急資金幫助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解決短期還貸難題,避免資金鏈斷裂風險。資金遵循“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原則,由銀行合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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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17] 80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武政規[2015]18號)相關文件規定,切實扶持我區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做優做強、健康發展,經研究,決定設立蔡甸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為規范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在我區注冊登記且具有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符合銀行續貸條件而因足額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三條 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遵循“專款專用、封閉運行、有償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在銀行設立資金專用賬戶,實行封閉管理,須經銀行同意為企業續貸且出具續貸承諾函后才能使用。
本辦法所稱的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是指為小微企業提供還舊貸新短期過渡的資金,是為幫助小微企業化解因貸款到期而可能產生的資金鏈斷裂風險。
第四條 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來源主要為:區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 建立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區經濟信息化和科技創新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區經科局、區財政局(國資局)、區金融辦、區稅務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區商務局、區金融監管支局、區人民法院、區公安分局等部門和單位相關負責人為成員。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研究制訂資金使用原則,落實資金來源和組成,為資金的運行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指導、監督資金管理平臺工作,定期聽取資金運行情況報告,決定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在區經科局辦公,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管理平臺( 以下簡稱資金管理平臺)由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推薦,報區人民政府研究再擇優確定,資金管理平臺在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的領導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資金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資金管理平臺原則上選擇國有性質獨立法人的資金管理平臺。
第三章 資金使用對象、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 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支持的企業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誠信經營,企業產品符合國家和省市區產業政策,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無嚴重不良信用記錄。對房地產企業、環保安全不達標的企業不予支持。
第八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小微企業,經貸款銀行(且為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的合作銀行)評估,具備銀行續貸條件,并同意續貸后,可向資金管理平臺提出申請。
第九條 企業申請使用應急資金一個年度內累計不超過2000萬元。
第十條 本區各銀行需與資金管理平臺簽訂合作協議方可作為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的合作銀行,并在合作協議約定的范圍內開展本業務及相應職責。
第四章 資金的申請、 使用、審核程序
第十一條 資金的申報使用程序:
(一)申請。企業應于貸款到期前一個月內通過合作銀行審核,確認予以續貸,由合作銀行出具續貸承諾函,并與合作銀行簽署委托還款協議書后,向資金管理平臺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核。資金管理平臺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相應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與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共同對申請企業在市場監督、稅務等方面的信用情況進行核定后,確定借款金額并簽署意見。
(三)使用。申請企業相應手續齊備后,資金管理平臺要求合作銀行對指定的企業賬戶進行放款收款期間凍結,并匯入相應資金,同時通知合作銀行。該資金僅限用于企業還舊貸續新貸,由合作銀行進行資金的封閉運行管理。
(四)收回。合作銀行收到還貸資金后,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轉貸手續并發放貸款;同時,經借款企業委托或者授權,合作銀行負責將相應的轉貸資金足額劃轉至資金管理平臺專用賬戶。如因特殊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貸款發放及歸還流程的,經聯席會議辦公室同意后,可適當放寬至10個工作日內。
企業應提前在貸款銀行預存足額的資金使用費,按照資金實際使用天數計算,所產生的資金使用費由貸款銀行,在償還本金時采用支票或網銀轉賬的形式,一并足額定向付至資金管理平臺賬戶。
(五)資料歸檔。資金收回后,資金管理平臺應當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以備日后查閱。
第十二條 資金審核發放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安排。
第五章 資金收入和分配
第十三條 為充分提高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的運轉效率,采取差別化收費方式,資金使用在5個工作日內日綜合費率為銀行日化貸款基準利率的90%;超過5個工作日的,超過部分日綜合費率為銀行日化貸款基準利率。
資金的最長使用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因銀行未履行放款義務而超過15個工作日的,按合作協議由合作銀行承擔資金歸還、補足的責任。
第十四條 根據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收入的70%計提為資金風險準備金,以備合作銀行不能及時足額歸還平臺資金而準備的資金。余下部分結轉為資本金繼續補充到資金中。
第六章 資金監管和風險管理
第十五條 資金管理平臺應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并報聯席會議備案。資金管理平臺對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及時掌握資金需求企業風險變化情況,為是否提供資金支持提供依據,有效防范資金風險。資金管理平臺要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借款審批手續,及時催收還款,自覺接受聯席會議的監督管理;督促相關合作銀行盡快辦理轉貸手續,及時劃轉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六條 資金管理平臺每月應當將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的投放、回收情況報送給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季度向聯席會議報告資金運行情況。對逾期不能歸還的要詳細分析原因,提出追償方案,落實追償措施,并及時將相關情況上報聯席會議辦公室。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聯席會議每年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七條 企業采取虛報、瞞報、騙取、逾期不歸還所借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的,將依法對其進行追繳,并協調將其列入銀行業協會黑名單。企業不良信息將作為其后期能否獲得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合作銀行對同意續貸且借款人落實續貸條件的,承擔足額按期續貸責任;對未按時足額續貸,資金不能及時歸還的,承擔全額資金歸還的清償責任;因合作銀行過失或者違約導致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發生損失的,合作銀行承擔全部清償責任;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導致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發生損失的,合作銀行承擔一半清償責任,剩余部分報聯席會議審核,研究清償方案,啟動使用風險準備金,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對于單位或者個人因弄虛作假、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程序辦理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借款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資金的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條 根據政策及市場需求變化情況,經聯席會議討論并報區政府批準后,可暫停使用或者終止區小微企業融資應急資金,終止后資金全部歸還區級財政。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于2026年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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