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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讀】如何申報認定“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最新管理辦法與認定條件詳解
安徽省內各類廣告產業園區及相關運營管理機構請注意!新版《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現已出臺,對園區的申報、認定、管理與考核作出了全面規定。其中,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的認定門檻顯著提高,要求關聯企業年營業收入達10億元以上。意向申報單位需提前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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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建設,規范園區管理,進一步推動數字廣告產業集聚,提升全省廣告產業集約化、專業化、數字化水平,更好發揮廣告產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根據《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廣告業發展的意見》以及安徽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加快推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2024—2026年)》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是指經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廣告(數字廣告)產業要素集聚,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及相關產業鏈集中度高,創新能力強,具有功能完善的廣告(數字廣告)產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對全省或區域廣告(數字廣告)及相關產業發展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建設要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兼顧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努力實現產業要素集聚,發展提質增效,服務國家戰略實施和安徽省經濟、社會、文化發展。
第四條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認定要遵循自愿、公開、擇優、示范的原則,依照規范的程序進行。
未經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安徽省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稱號及類似表述。
第五條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支持地方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建設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配合屬地人民政府出臺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六條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履行指導全省廣告業發展職能,負責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的認定和管理,并根據園區發展情況,推薦符合條件的園區申報國家廣告產業園區。各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的申報工作,并對轄區內的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申報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遵循公開、自愿原則,省內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均可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報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符合安徽省產業發展規劃,并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
(二)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園區建設和發展有明確的支持政策和管理機制;
(三)園區有完整的建設和發展規劃,園區規模適應產業集聚需要,有明確的地理邊界;
(四)園區建設和運營主體明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運營機制規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的管理和運營;
(五)擁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能夠為入駐園區的企業和區域內的廣告企業提供必要的硬件環境和基本的公共服務,園區安全生產、節能環保條件等符合國家規定;
(六)以廣告產業以及關聯產業為園區產業特色和發展定位,廣告產業以及關聯產業企業占園區入駐企業60%以上;
(七)園區入駐企業廣告營業收入等經濟效益指標居同類園區領先地位,年度廣告營業收入總計達1億元人民幣以上;
(八)園區規范運營1年以上;
(九)園區和入駐企業的經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申報安徽省數字廣告產業園區,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以數字廣告產業以及關聯產業為園區產業特色和發展定位。園區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及新媒體、工業設計、文化創意、品牌策劃、直播營銷、影視動漫、電競游戲、電子商務、會展服務、網絡信息服務、技術推廣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等數字廣告產業以及關聯產業企業占園區入駐企業50%以上;
(二)園區數字廣告產業以及關聯產業企業年營業收入達10億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條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的申報,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廣告產業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向園區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園區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三)對符合條件的,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以文件形式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報。對申報材料不全的,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申報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十一條申報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由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按照第十條的規定,如實向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申報表》;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產業園區的批復;
(三)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
(四)園區建設發展規劃;
(五)其他相關資料。
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屬政府設立機構的,需提交所在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簽署的設立文件。
第十二條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收到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認定評估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園區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提出擬認定或者暫不予認定的意見。
對擬認定為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的,在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提請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十三條對通過審定的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文公布,認定為“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或“安徽省數字廣告產業園區”。
第十四條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發生調整發展規劃、變更運營主體等重大變更事項時,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上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章管理與考核
第十五條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實行動態管理,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開展考核評估等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的指導和日常監管,協助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園區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十六條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本園區廣告產業發展和監管相關工作。建立園區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園區運營狀況、平臺建設與規劃完成等情況;建立重大事項專項報告制度,及時報告園區重要情況;落實廣告業統計制度,督促被確定為廣告業統計報送單位的入園企業依法依規及時報送統計信息。
第十七條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上年度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
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簽署意見,于每年2月10日前報送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八條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進行考核。對已認定的園區原則上每兩年考核一次,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相關單位及專家組成考核組對園區進行實地評估。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對考核不合格的園區進行行政約談、限期整改,行政約談和限期整改情況作為再次考核的依據。限期整改期限不超過6個月,整改期限屆滿后,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再次組織評估,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銷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認定。
考核結果書面通知考核對象。
第十九條對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的考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展方向是否符合國家、省有關法規政策和本辦法要求;
(二)園區規劃實施情況;
(三)園區管理和運營情況,包括園區組織機構和制度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園區內廣告企業發展、園區促進區域廣告業發展、園區和園區企業配合相關部門工作等情況;
(四)地方政府支持園區建設和發展的政策、措施;
(五)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園區管理的意見;
(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第二十條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調查核實并形成撤銷建議,提請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撤銷其安徽省廣告(數字廣告)產業園區認定:
(一)因政策或經營方向調整而改變廣告業發展主業性質的;
(二)廣告宣傳出現重大導向問題以及其他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三)損害消費者利益,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或提供虛假違法廣告服務,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經營管理不善,不能達到園區認定條件的;
(六)考核不合格,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不合格的;
(七)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園區資格的;
(八)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0日印發的《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皖市監辦發〔2021〕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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