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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控設立門檻,激活高質量發展新引擎!四川省省級開發區設立調整管理辦法!四川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省級開發區設立調整管理辦法》,旨在深化開發區管理制度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新規明確設立省級開發區的“硬指標”,包括符合重大戰略規劃、產業集中度要求(主導產業不超過3個且營收占比不低于30%)、用地集約化(工業用地率不低于30%)及安全環保底線。同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低效開發區實行退出管理,強化全生命周期監督。該辦法通過優化布局與產業聚焦,助力四川打造區域經濟引領示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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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開發區管理制度改革、推動開發區高質量發展決策部署,加強省級開發區設立調整管理,促進省級開發區規范建設、滾動開發、提質增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開發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以發展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為主,名稱規范統一,管理主體明確,面積范圍清晰,主導產業突出的省級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及其他產業園區。
第三條省級開發區建設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聚焦主導產業建圈強鏈,鞏固壯大實體經濟,協同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和科技創新,注重提高產業集中度和要素集約度,持續推動提質增效,打造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引領示范區。
第四條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全省省級開發區宏觀管理及設立調整工作,省直有關部門(單位)按職責開展審核認定和業務指導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省級開發區屬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省級開發區的設立
第五條設立省級開發區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和要求:
(一)符合重大戰略和規劃。符合全省開發區發展導向和總體規劃布局,支撐重大戰略實施和區域協調發展,符合所在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有關行業規劃要求,與區域重大生產力布局、城鎮發展格局、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對當地經濟發展能夠發揮引領示范、輻射帶動作用。
(二)持續推動高質量發展。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匯聚區域創新資源,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開展園區循環化改造和企業清潔生產改造,加快產業綠色轉型,堅決遏制“兩高一低”項目盲目發展。加強高水平對外開放,注重貿產融合,推動外貿外資提質增效,建設區域制度型開放高地。
(三)具備較強發展實力。按照“一縣一區”布局開發區的,原則上擬設立省級開發區的區域上一年度“四上”企業營業收入不低于30億元,所在地為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和欠發達縣域的擬設立省級開發區的區域上一年度“四上”企業營業收入不低于20億元。突破“一縣一區”布局開發區的,原則上擬設立省級開發區的區域上一年度“四上”企業營業收入應達到全省省級開發區排名前80%水平。
(四)產業集中度較高。省級開發區應聚焦發展實體經濟,以制造業為主體,統籌發展相關生產性服務業,持續提高產業集中度。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大類設置的主導產業不超過3個,推動產業集聚、建圈強鏈,主導產業營業收入占開發區營業收入比重原則上不低于30%。
(五)注重提高資源集約度。省級開發區用地須在城鎮開發邊界內,不得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開發區建設區域。對標現有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以節約集約用地、集中連片建設為導向,合理謀劃布局5—10年產業發展空間,現狀和規劃工業用地率不低于30%,批而未供率、土地閑置率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平均水平。
(六)創新提升發展環境。持續深化管理制度改革,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提升經濟治理效能,打造區域一流營商環境。理順開發區與行政區關系,推進“一區多園”統一管理,建立權責明晰、集中精簡、靈活高效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持續優化政務服務環境?;A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較為完善,交通路網體系暢通便捷,具有科技創新、產業服務等公共平臺,具備企業入駐條件。
(七)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高標準落實安全生產與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持續提升安全環保治理現代化水平,以高品質生態高水平安全支撐高質量發展。依法依規編制規劃并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規劃水資源論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擬設立省級開發區的區域應近3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生產安全事故;當年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或中央安全生產考核巡查典型案例,未發生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直接立案、掛牌督辦以及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重點督辦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未發生突發性、群體性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如存在上述情況須按要求完成整改。
(八)滿足數量控制要求。除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特殊安排外,原則上每個縣(市、區)的開發區數量不超過1個,以飛地園區模式建設的可占用飛出地省級開發區數量指標。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市(州),可按“創一獎一”標準獎勵新設省級開發區。
第六條設立的省級開發區名稱一般為:四川+行政區域+開發區類型。
第七條在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開發區(園區)之外,省級人民政府下轄單位不得自行保留和設立具有開發區性質的園區。
第三章省級開發區的調整
第八條省級開發區不得擅自調整范圍和面積。確需調整的,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相關條件和要求,根據實際條件采取擴區或調區方式,調整規模合理,適當集中布局。
第九條擴區是指擴大省級開發區面積,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和要求:
(一)主要經濟指標增速和畝均效益高于全省省級開發區平均水平,上一年度高質量發展水平和土地集約利用程度在全省省級開發區中排名前50%。
(二)原則上尚可供應土地面積不足原批準面積的20%,批而未供率低于20%,已供地建設項目到期開(竣)工率不低于80%,且近兩年無新增閑置土地或均已處置到位。
第十條調區是指調整省級開發區區塊,應滿足以下條件和要求:
(一)原批準范圍內因國家或省重大規劃調整、重大項目建設需要,對省級開發區用地進行調整;因地下資源、地質災害、重大隱患等客觀原因無法進行實際開發或需要搬遷;已完成開發任務、無產業承載空間的區塊向城市功能區轉型。
(二)調區后面積原則上不突破省級開發區原有面積。
第十一條省級開發區應保持名稱、主導產業和管理主體相對穩定。確需調整的,省級開發區與其管理主體的名稱應對應一致,主導產業應具備一定發展基礎且符合相關產業“禁限控”管理和安全環保管理等要求。
第十二條允許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根據發展定位申請調整類型。優先推薦高質量發展水平和土地集約利用程度排名靠前、發展基礎好的省級開發區申報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
第十三條省級開發區實行有序退出、動態調整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摘牌撤銷或整合:
(一)經濟發展和開發建設緩慢,連續3年高質量發展水平靠后。
(二)違規運營損害營商環境、自然年內連續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且責令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
(三)市(州)人民政府根據轄區內開發區優化提升需要,主動申請撤銷或整合。
(四)其他應予以撤銷或整合的情形。
第四章設立調整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開發區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申請設立或調整省級開發區,應說明省級開發區設立或調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開發區名稱、主導產業、面積范圍、管理體制等,并根據實際情況提交涉及的相關材料:
(一)經省委編辦審查認可的開發區管理機構設置等有關材料;
(二)經省發展改革委審查認可的開發區發展規劃等有關材料;
(三)經自然資源廳審查認可的開發區用地、國土空間規劃及界址點坐標、邊界矢量數據、區位示意圖件等有關材料;
(四)經生態環境廳審查認可的開發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審批情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有關材料;
(五)經應急管理廳指導認可的開發區安全生產等有關材料;
(六)省級開發區設立或調整條件所要求的其他必要證明材料;
(七)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十五條省級開發區設立工作程序:
(一)經初審符合設立條件的,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辦理。由省發展改革委征求省直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必要時組織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開展現場考察、專題論證、會商會審。
(三)省直有關部門(單位)達成一致同意意見后,省發展改革委對擬設立的省級開發區進行公示,原則上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省直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和公示情況,上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
第十六條省級開發區調整事項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發展改革委批復,工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辦理。其中,退出由省人民政府批復。
第十七條除《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修訂等統一部署外,原則上單個開發區2年內可按程序申請開展1次設立或調整事項。省級開發區名稱變更、主導產業調整、面積調減可適當簡化資料和程序要求。
第十八條省級開發區申請認定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認定化工園區、推薦申報國家級開發區,按照有關專項管理辦法或規定實施。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全省定期編制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引導省級開發區持續優化區域布局、功能定位、發展方向、管理體制等。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編制本開發區發展規劃,經省發展改革委銜接審查后,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條強化省級開發區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完善協同推進和各類監督貫通協調機制。持續完善省級開發區統計體系,按季度開展主要經濟指標統計監測。圍繞激活產業動能、提升發展能級,健全開發區評價體系,作為省級開發區設立調整和適用相關激勵約束政策的基本依據,按規定調整省級開發區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加強省級開發區設立、擴區和調區后發展成效評價和管理約束。正式批復1年后無新增投資項目且建設進度緩慢的,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書面說明;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視情予以通報并提出整改要求,對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省級開發區,按程序向省人民政府申請對其設立、擴區和調區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市(州)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申報材料的審核,確保真實可靠。一經發現有弄虛作假等情況,按程序撤銷已批復的有關事項,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省級開發區托管、代管相關行政區劃建制或部分行政區域的,應嚴格按照行政區劃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后,國家和省對開發區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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