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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條數字記憶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學科記憶方法實例 來源: 逍遙右腦記憶

 一、(1年)

  1.《民法通則》第136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海商法》第257條第一款 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3.《海商法》第260條 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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