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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申報指南:各地條件、流程、等級劃分全解析
為推進企業誠信建設、優化營商環境,安徽省出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暫行辦法》,明確企業自愿申報、分級公示、動態管理機制。申報涵蓋A、AA、AAA三個等級,涉及申報條件、材料提交、審核公示等全流程規范,以下為詳細解讀,助力安徽企業順利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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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企業加強合同和信用管理,推進全省企業誠信建設,優化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2〕2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皖政〔2017〕2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是市場監管部門根據企業自愿申請,對符合公示條件的企業前兩個會計年度內的合同信用信息向社會公示的活動。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每年開展一次,公示期兩年。
第三條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遵循自愿申報、公平公開、誠實守信、正向激勵的原則。
第五條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分為A、AA、AAA三個層級,實行逐級申報、分級公示、動態管理制度。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六條安徽省范圍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經企業法人授權、具有獨立資產、實行獨立核算、對外獨立簽約、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自愿申報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第七條申報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并連續正常經營滿兩個會計年度;
(二)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機構健全、合同信用管理規范;
(三)訂立合同符合誠信原則,沒有利用合同進行違法行為;
(四)合同履約狀況良好,除不可抗力和對方違約以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解除外無主觀故意的嚴重違約行為;
(五)因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企業主動依法依約定承擔責任;
(六)近兩個會計年度企業經營效益好,社會信譽高;
(七)同意將本企業申報期內合同信用相關信息對外進行公布。
(八)積極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合同格式條款合法。
第八條企業申報的兩個會計年度內存在以下行為的,不得申報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一)企業在申報工作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違反市場監管、稅務、安全、環保、勞動關系等法律法規的,情節嚴重,社會輿論影響惡劣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及其他支持性政策的;
(四)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利用格式條款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六)函詢或公示后,相關部門明確告知不符合公示條件的;
(七)企業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已完成信用修復的企業,可以依照規定進行申報。
第九條申報安徽省A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
申報安徽省AA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經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為安徽省A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并滿一個會計年度;
2.在全市同行業中規模較大或影響力較大的重點企業;
3.設區市政府重點扶持行業的小微企業。
申報安徽省AAA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經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為安徽省AA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并滿一個會計年度;
2.在全國或全省同行業中地位靠前或影響力較大的重點企業;
3.省政府重點扶持新興產業的企業。
第三章申報程序
第十條申報企業通過“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平臺”填報和上傳以下資料:
(一)《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申請書》和《公示承諾書》;
(二)《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申報表》;
(三)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和有關資質證書、行政許可證書復印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申報企業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為企業通過“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平臺”提交公示申請材料的申報時間,時間截止后,系統關閉申報功能,不再接受企業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所在轄區企業網上提交的《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申請書》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對申報材料不齊全的,允許企業補充完善后在申報期限內重新提交。對符合申報資格的企業開放網上申報權限,并對申報資料進行網上核實、征信和實地核實,核實情況上傳“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平臺”。
第十三條企業申報AA或AAA級,符合條件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送。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送的企業進行網上資料復核、征信查詢,必要時可實地核實。
第十四條企業申報AAA級,符合條件的,由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推送,對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送的企業,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建合同行政監管專家委員會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合同行政監管專家委員會由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院校、律師事務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單位組成,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負責“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的審核工作。市級及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參照執行。
具備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實地核查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十六條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采取系統測評、綜合征集、網上和實地核實等必要程序進行,審查結果和指標內容作為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推送和公示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擬列入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名單的企業,通過門戶網站或當地主流媒體等方式發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公告期為30天。
第十八條公告期滿,符合公示條件的申報企業,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平臺”向社會予以公示。
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內只能公示一個等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第十九條企業可自主選擇通過“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平臺”下載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證書模板,并根據模板規定的尺寸自行制做。在公示期內,公示企業在其產品或者服務以及包裝、裝潢、產品說明、廣告宣傳中,使用“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字樣或標識,應注明公示機關、公示時間及公示期限。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開展已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動態監督檢查工作,并將核實情況上傳“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平臺”。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已公示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名錄庫,入庫企業納入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任務,且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省、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年組織對已公示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開展異地交叉檢查,交叉檢查數量不低于轄區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數量的10%。
事后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交叉檢查要對公示企業是否有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示的行為,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為及其他重大失信行為等開展重點檢查,并填寫《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情況核查記錄表》。
上級機關可以委托下級機關開展對已公示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社會公眾發現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存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轄區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存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就有關情況進行核實或者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核實處置。
第二十二條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公示企業在公示期內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明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情形的,按照公示層級由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消公示。
第二十三條公示企業可以自愿申請取消公示。申請取消公示的,應向企業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取消公示申請。AA、AAA級公示企業的取消公示申請,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公示機關推送,公示機關應在收到企業取消公示申請書后五個工作日內在“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平臺”內取消該企業的公示。
第二十四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取消公示的企業名單和原因在“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平臺”上向社會公告。
對被取消、公示期屆滿的企業,不得再冠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名稱。
第二十五條被強制取消公示的企業,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消該企業公示之日起,四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示。
被取消公示、自動退出公示的企業重新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的,應從A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開始申報。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冒充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或夸大等級的企業,四年內不得參加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動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企業被取消、自動退出公示后仍用公示企業的名義進行虛假宣傳或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公眾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核實并依法處理,該企業四年內不得參加公示活動。
第二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中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工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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